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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我不是SIEIVIENS,而是SIEMENS!

2020-10-19 14: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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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电器遇新事,我不是SIEIVIENS,而是SIEMENS!无论是谁,当“SIEMENS”遇上“SIEIVIENS”,哪个才是大家熟知的西门子电器?想必不少人看到这两个英文单词时,都会有此疑问。而事实就是,有几家企业就因生产销售了带有“SIEIVIENS”标识的商品而惹上了官司。

西门子<a style=商标遭侵权" width="510" height="264" border="0" vspace="0" style="width: 510px; height: 264px;"/>

事情发生的经过: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西门子公司)起诉深圳市欧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欧帝公司)、福州中山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湛江市赤坎区海田永明照明电器经销部(下称海田电器经销部)、张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述被告生产、销售带有“SIEIVIENS”标识的商品等行为侵犯了西门子公司就“SIEMENS”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其中,深圳欧帝公司及张某共同赔偿130万元,海田电器经销部赔偿6万元。

经过二审之后,在海田电器经销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的问题上,福建高院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不知情,二是能够说明产品来源及提供者。而该案中,海田电器经销部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SIEIVIENS”标识在实际使用状态下与“SIEMENS”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异,属于相同标识。鉴于“SIEMENS”注册商标在电器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海田电器经销部作为专业经营电器的经营主体,应当有义务对购入的带有“SIEIVIENS”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得到西门子公司的授权生产进行必要审查,但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海田电器经销部应就其销售侵犯“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深圳欧帝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上,福建高院认为,深圳欧帝公司的股东之一张某系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来看,足以推定深圳欧帝公司和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主观上存在积极的意思联络,客观上通过不正当的商标许可手段,共同实施了侵犯“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在赔偿金额确定问题上,福建高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曾因生产侵权产品多次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和立案调查等,可见其侵权产品销售的数量及规模较大,侵权持续的时间较长,侵权的后果较为严重。因此,法院认为该案应当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高予以确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判令深圳欧帝公司和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共同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等100万元。

此外,由于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也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西门子”字号的知名度、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及侵权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判令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等30万元。

案子结束,侵权公司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罚。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二审判决明确了各个被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高确定赔偿金额,不仅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亦对侵权行为施以惩戒,具有典型意义。遇上商标侵权,请务必拿起法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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