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爪名品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流程合同
2017-12-09 1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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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编: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受托人(乙方)
受托人名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编:************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甲方授权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作为唯一受托人为甲方独家运营附件1《待售专利资产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所列专利资产,双方约定:
一、甲方负责确定清单中所列专利的专利号/申请号、名称、类型和转让交易底价(含税价)以及当前权利人等出售专利权必须公开的信息,乙方负责对清单中所列专利的等级进行认定并确定独家受托费。
二、经乙方认定为核心专利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独家受托费人民币500元/件;认定为关键专利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独家受托费人民币300元/件;认定为优势专利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独家受托费人民币100元/件;认定为普通专利的,不支付独家受托费。
三、甲方自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甲方应收独家受托费向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填写专利转让证明(附件2)和签章,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和专利转让证明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独家受托费转入甲方指定收款账户。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四、经乙方撮合达成的交易,乙方根据实际成交价按照转让交易底价的15%+溢价部分的30%计提服务费;相应的转让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不承担办理转让手续的官费、服务费和转让交易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费用。
五、乙方撮合达成的交易成交价不可低于甲方确定的转让交易底价(含税价),特殊情况下有必要低于底价出售的,甲方应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六、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均可根据市场行情向对方发起转让交易底价调整请求,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填写底价调整请求书(附件3)并予以调价。
七、委托期限内,甲方承诺不自行转让或通过其他人或机构转让清单中所列待售专利;如出现上述行为的,甲方退回相应的独家受托费并赔偿乙方违约金1000元/件。
八、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办理专利转让所需的材料。甲方应给予及时、全面、积极配合,由于甲方怠于配合致使交易无法达成或丧失交易机会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委托期限内清单内所列专利转让前,甲方有义务维持专利权有效。如清单内所列专利出现失效、被无效(包括部分无效)、质押、出资入股、许可等情形,或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或被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最迟应于办理转让手续前告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告知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乙方发现甲方的专利存在上述权利瑕疵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且收回已支付给甲方的独家受托费。委托期限内,甲方欲停止出售清单所列待售专利的,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的终止委托申请并退回相应的独家受托费。如在终止委托申请送达乙方之前该买方(第三方)已就该专利资产签订转让合同的,甲方不得终止交易。如因甲方的终止交易行为导致第三方、乙方或者第三方以及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损失。
十、甲方同意乙方在需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
委托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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